2005年开始在韩国可以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到目前为止,韩国对地理标志只采取限制性的保护措施,现行商标法规定不得向特许厅申请注册显著的地理名称及产地标志等。因为如果允许注册地理标志及产地标志, 会把地理标志独占权赋予给某特定人,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现象的。而现在特许厅修改了这种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其方针是, 允许向特许厅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但是并非把权利赋予给某特定人,而是把权利赋予给该地区的生产者或加工者团体。这种允许把地理标志作为团体标章注册的相关商标法修改法案已在2004年10月20日提出,并已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

  该修改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主要内容

    1、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商品的特定质量、 声誉或者除此之外的特性基本上来源于某特定地区时,用以表示该商品是在该地区生产、制造或者加工的标记。地理标志团体标章只允许由能够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生产、 制造或者加工业者所组成的法人注册。

    2、以前对相当于产地及显著的地理名称,而不具备识别性的商标不予以注册。而根据新出台的修改法案,即使是相当于产地或者显著的地理名称等的商标, 如果该商标以地理标志团体标章申请注册,就可以获准注册。

    3、地理标志团体标章制度出台之后,如果有地理标志团体标章的在先申请,那么不予以注册和该已注册的团体标章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4、发音相同而相当于不同地区的同音多义词地理标志团体标章,可以判断为不同的地理标志团体标章而予以注册,但此时要求同时使用用以防止消费者误认的标记。  

    5、对于地理标志团体标章,该地理标志在原产地国家已停止保护或者不再使用时,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