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 第一期《创刊号》
 

 专利法及实用新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0、过渡措施
本法旅行以后,对于依据原有规定提出申请的专利,在对其进行审查、专利登记、专利撤销请求、审判、复审及诉讼时,仍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但有关追加缴纳专利费的规定和登记前抛弃部分权利项的规定则按照修改后的规定(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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